民事调解书
(2014)怀民初字第02400号
原告陈**,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街道南和平小区1号楼5单元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晓霞。本┦锌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侯**,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委托代理人隋**,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喻**,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号。
案由:房屋买卖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纠纷
2013年12月6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乙30号院1号楼2层**室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约定房屋成交价格为200万元,自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签订之日起15日内,双方共同向房屋权属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原告于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签订当日支付被告120万元,于2014年1月22日支付被告78万元。因未能在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约定期限内办理涉讼房屋的过户手续,2014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乙30号院1号楼2层**室的房屋过户手续;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7324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侯洁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陈迪办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乙三十号院一号楼二层**室房屋过户手续。
二、原告陈迪于办理北京市怀柔区湖光小区乙三十号院一号楼二层**室房屋过户手续完毕当日给付被告侯洁五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陈迪负担。
三、诉讼费二百四十二元,由原告陈迪负担(已交纳)。
四、双方就此事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丽君
人民陪审员 闫玉利
人民陪审员 李国岐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琳
张晓霞律师对本案的总结:
本案除案件本身外,主要在于被告在看守所羁押,且侦查阶段未结束,无法应诉,后经律师与当事人的共同努力找到了被告的妻子,并从看守所取得了被告的授权,使得本案得以顺利进行,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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