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遵义市人。
被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住址: 。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延芳,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志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永强、被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延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于2009年5月21日与被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天利上城”小区房屋一套,房屋面积85.1㎡,购房总价款236578.00元。该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以便原告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书。2010年4月被告交付给原告,但至今没有完善所建房屋大产权的手续,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原告无法及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造成原告无法及时盘活自己的资产,无法进行买卖。《商品房买卖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第十五条约定当该项违约事实发生时的违约责任为“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原告认为该约定明显偏低,且未说明是按什么违约期限支付,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8条的规定申请调整,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即按年利率6%计算为236578×6%×4年=56778.72元,并要求被告承诺在合理期间内提交手续,让原告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证。
被告遵义某某有限公司对原告主张的2009年5月21日签《商品房买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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