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华商小区583号。
被告,甘肃某某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金港城金福花园xx号楼一层商铺。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乔勇,系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定金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3月2日通过甘肃某某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某某房屋小西湖上西园分店购买位于兰州市七里河区西园街道185号xxx室的房子,房屋价格为700000元,并交付某某房屋小西湖上西园分店定金21000元,但房屋买卖人田科后因税款太高而拒绝出售该房屋,现请求法院判定某某房屋小西湖上西园分店双倍返还原告所付定金42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费816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询问被告对上述事实表示认可,但认为属于田科违约,自己作为中介公司,并无过错。现同意返还原告房屋定金21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
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甘肃某某房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返还原告安某某房屋定金21000元。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原告安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人民陪审员 崔 燕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本日
书 记 员 赵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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