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刘小姐是广州某美容美发学校的学员,2006年9月,原告的老师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几名学员到被告佛山某摄影棚各拍摄了一组艺术照。摄影棚未收任何费用,并向每位参与拍摄的学员制作了一本自己的相册。同年11月,原告发现佛山市的两个知名商场内各有一个摄影店铺使用了原告的艺术照作为宣传宣传及大幅橱窗广告,即询问该摄影店员工照片的来历,得知此两个摄影店均由被告开设。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但遭到拒绝。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代理情况及意见:本律师代理原告参与本案诉讼,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未经得原告同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2、被告将原告肖像作其店铺经营广告,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因此,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损失。
审判情况及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将肖像制品交原告处理;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3000元。
本案启发:1、公民的肖像权依法受法律保护;2、使用他人的肖像作任何用途,均须取得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即使使用人是免费为他人拍摄的肖像;3、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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