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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代理北京市首起撤销权的过程

来源:刘立新实习律师发表时间:2008年04月26日浏览:3075

一、案情简介

1998年4月30日,北京某地毯公司与某经贸公司签订了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约定:因地毯公司无力偿还北京某银行借款105万多元,和中国银行某某分行借款97万元,经贸公司同意借款给该地毯公司,期限自1998年4月30日到1999年3月31日,地毯公司以其办公楼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若地毯公司在借款期满时不能还款,则地毯公司须按办公楼估价计算,用该办公楼折抵。地毯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了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上述两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签订后,经贸公司分三次将202万元借款支付给地毯公司。1998年10月12日,地毯公司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楼进行了评估,价格为209万元,该价格只反映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而与土地的相关价格不在其中。在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到期时,地毯公司无力还款,于1999年3月31日与出借人签订房屋买卖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地毯公司将价值209万元的办公楼转让给经贸公司,1999年5月,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浙江某丝毯厂于1998年在北京起诉地毯公司要求给付货款,二中院于1998年9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地毯公司给付浙江某丝毯厂货款215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浙江某丝毯厂于1999年4月向二中院申请执行。因地毯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案未能执行终结。浙江某丝毯厂于1998年11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地毯公司于2002年10月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4年11月,浙江某丝毯厂及其三位股东向北京市某区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地毯公司和经贸公司抵押和买卖地毯公司办公楼的行为。

二、办理过程

浙江某丝毯厂诉称:地毯公司和经贸公司所签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依法应为无效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那么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作为从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也应无效,而且地毯公司办公楼仅作价209万元,其显然是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因此起诉撤销。作为本案第三人经贸公司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通过对上述事实情况的仔细研究,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我们认为,原告的撤销权已经消灭,并就此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地毯公司办公楼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为经贸公司持有,根据《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只要其所有权合法,均可设定抵押,但划拨土地不在抵押范围之内,其土地不予评估”。因此,地毯公司和经贸公司就该楼地上物部分设定抵押、评估,符合政府上述规定。2、原告的债权确认在后,经贸公司和地毯公司抵押行为发生在后,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财产损害其利益。3、根据《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75条的规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经贸公司和地毯公司抵押行为发生在1998年4月30日,原告起诉却是在2004年11月,两者相差6年6个月,因此,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三、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贸公司和地毯公司签订的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因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应为无效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那么作为从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的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也无效,因无效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自始就无法律效力,故该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已无撤销的必要,对于原告要求撤销抵押行为的请求不予支持。虽然该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和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无效,但地毯公司仍应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向经贸公司返还所借款项,现经贸公司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行使了抵押权,地毯公司已经将该办公楼按照评估的价格卖给了经贸公司折抵所借款项,现因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办公楼,故不能说明被告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是不符合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所以该撤销权不成立。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丝毯厂的诉讼请求。丝毯厂随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将该案焦点问题做了归纳并在判决书中表述如下:1、经贸公司和地毯公司的房产抵押行为应否撤销。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因违反金融法规而无效,但在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中双方明确约定:主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无效,本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仍然有效,故该抵押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依法应认定有效。经贸公司可以依据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约定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原告如认为该抵押行为使其债权造成损害,可以请求撤销。但根据法律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抵押行为发生于 1998年4月30日,原告正式提起撤销权诉讼的时间是在2004年11月,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5年的期间,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2、经贸公司和地毯公司的房屋买卖行为应否撤销。原告主张地毯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根本理由是地毯公司将所抵押的办公楼折价出卖给经贸公司时,只评估了房屋价值,不包含土地价值。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经贸公司提供的北京市某区房屋和土地管理局的复函,涉案土地的使用权本不属于地毯公司,而属于经贸公司,故办理地上办公楼的转让时不应包含地价;原告所提证据不足以对抗上述复函,对其请求撤消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历时一年的撤销权案至此得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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