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2月,赵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委托吴先生炒股,双方签订了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其中约定,赵先生出资5万元开设股票账户,委托吴先生代为炒股。期限从2001年2月14日起至2005年3月15日止。其间,受托方保证每年支付委托方不变利息,年利率前两年为5%,后两年为4%,超出部分的盈余则归受托方所有;如果出现亏损,则由受托方自行承担,委托方对此不承担任何风险。
此后,赵先生按约在股票资金账户内投入了5万元,吴先生则先后支付给赵先生利息7000元。孰料,由于股市不断下滑,炒股出现严重亏损,吴先生不堪忍受利息的重压,双方发生纠纷。不久,吴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双方签订的《股票代操作协议书》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7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的关于股票代操作的《协议书》属于委托理财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关系,合法有效。但协议中设定的固定利息,规避和转嫁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系保底条款,属无效约定。判决双方签订的《股票代操作协议书》的保底条款无效。被告应返还原告不当得利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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