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找到本律师做代理。并说,如果对方同意调解,宁肯给甲十几万元,只要给我保住商铺就行。我仔细研究了案情,做了精心准备,并告诉乙:不接受调解,一分钱也不给对方。
开庭后,双方出证质证,接着,法庭辩论。甲在法庭又临时提出:如果以不同意归还商铺,那么,就应当把为乙代缴的17万元首付款返还甲,被我拒绝。辩论之后,甲要求调解,乙按照我事先的建议,拒绝调解,表示一分钱也不给。甲和其代理律师商量后认为败局已定。与其判决败诉,不如撤诉,还可以收回一半诉讼费用。于是, 休庭的当天下午就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许。
辩 论 意 见
尊敬的法庭:
受被告乙的委托和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乙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仔细研究了案情和相关法律,现发表代理词如下:
一、基本事实:甲和乙原系朋友关系。2004年初,甲说自己炒股内行,并说现在炒股能赚大钱。于是,乙借给甲18万元炒股。2004年8月,某大型商场建成后**商铺,并说,商场可以可以代理购房人出租,用租金偿还贷款。于是,乙要甲陪同到了该商场销售处。乙和开发商签了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乙对甲说,首付要18万元,我手头没有现金,我2月份借给你的炒股的钱还给我作为首付吧。甲说,股指下跌,赔了,只剩17万元了。乙说,就还这17万元吧,赔了的一万元我不要了。于是,甲通过银行从他的存折直接划给开发商17万元作为乙购买商铺的首付。此后,乙办理了按揭借款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并如约偿还贷款;乙交纳了相关费用并取得了产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此后,乙委托该商场代为管理经营。
二、乙出示的证据证实:诉争商铺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是乙在买受人栏目签字;定金、首付款和贷款、偿还贷款,都是乙实际出资并取得以乙为交款人的凭证;房屋产权证的权利人和相应土地使用权人都是乙;产权转让中发生的费用都是乙实际出资并取得以乙为交款人的凭证。以上程序中,和原告无丝毫关系。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是不动产权属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中乙已经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根据物权法上列法条,从法律上已经证明诉争商铺的权利人是乙。
根据物权法第十九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根据以上法律,原告对诉争商铺如果认为登记的权利人错误,认为房管部门颁发的权证违背法律,应当首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管部门撤销产权证之后才能向利害关系人提起民事诉讼。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不予受理。
四、关于诉讼时效:原告在诉状中承认2004年已经知道购房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的买受人栏目的签字人是乙,就应当知道将来发放产权证是以乙为所有人;事实上,早在2005年11月3日,房地产管理局就为乙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甲直到2008年11月2日才主张房屋权属的权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五、关于甲提供的银行直接从其存折中划拨17万元给开发商作为乙购买商铺首付的证据问题。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我不持异议。但是,作为房屋权属纠纷,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作为甲主张替乙交纳首付,应当视为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这笔划款有如下几种可能:
1、偿还乙;2、借款给乙;3、赠与乙;4、乙寄存在甲处的钱乙提取出来。还有其他一些可能。
因此,仅仅有这一张划款凭证,不能证明是借款给乙。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是借款给乙。因此,原告主张划出的该款是借款证据不足。
事实上,这笔钱是甲归还乙炒股的钱。当然,当时因为是朋友关系,借钱给甲的时候乙没有要甲写借据。然而,刚才是是原告要求乙归还17万元借款,举证的责任在于原告。被告不需要拿出曾经借给原告17万元的证据。
六、关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问题:原告在诉状中诉讼请求很明确,是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争议不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人不同意原告再变更诉讼请求,不同意变更为购房款出资人纠纷。原告只能就此另案起诉。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