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谷林树律师
【案情简介】
蔡某和开某结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2013年,蔡某在咨询律师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共有房产。法院查明,该房系双方在婚后共同出资购置的,结构为二室一厅一厨一卫外带一个阳台,尚未取得房产证。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都强调,除该房外自己别无其他住房,要求将该房判归自己所有,但是又表示无钱给对方补偿,也不同意竞价取得该房屋。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判令该房朝南主卧一间归蔡某使用,朝北次卧一间归开某使用,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等由双方共同使用。
【律师点评】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共有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在本案中,蔡某和开某在婚后,共同出资购得了该经济适用房,并且,在离婚诉讼审理时,该房才购买不到2年,尚未办理产权证,依照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双方尚未取得该房的所有权,更未取得该房的完全所有权。在此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法院通常只会判决房屋的使用权,而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双方均要求房归自己,但又不愿给对方补偿,也不愿意竞价取得房屋,显然对该房存在较大争议且协商不成,故此,法院最终依据上述事实和规定,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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