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称:我与徐某于2004年6月26日登记结婚,2007年9月婚姻存续期间,徐某育有一女王某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却已破裂,2010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其女一直由王某抚养。2000年7月我购买了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该房屋原系我婚前个人财产,2007年徐某借怀孕之机,提出将诉争房屋变更为二人共有,我因考虑到徐某十月怀胎的辛苦,于2007年6月将诉争房屋产权的50%无偿给予徐某,即双方各占房屋50%的份额。随着王某某慢慢长大,我亲属多次之一,2012年7月我带王某某到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该机构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派出王某是王某某的生物学父亲。我认为,诉争房屋原属于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我本没有义务将该房屋变为夫妻按份共有,但徐某隐瞒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与他人怀孕后又声称怀有我的子女,骗取我的信任,意图取得我的个人财产,导致我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的50%份额无常给予徐某。如果2007年徐某能够将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的事实与他人怀孕的实施告诉我,我无论如何也不能将婚前个人财产50%的份额给予徐某,现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告将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50%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予徐某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有徐某承担诉讼费。
被告徐某辩称:双方是2004年6月25日结婚的,2007年9月5日婚姻存续期间,徐某育有一女名叫王某某。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破裂,2010年12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该诉争房屋是2000年签订的买卖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2002年4月开始还贷,2003年房产证下发,因夫妻共同还贷,2007年房屋所有权变更为双方共有。双方自2003年3月至2006年6月婚前一直是同居关系,2003年3月至2007年4月双方共同还贷,故诉争房屋是二人的共同财产,不是王某婚前的个人财产。我方认可北京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的真实性,但对其结论不认可,但不申请重新鉴定。王某某与王某确实不存在血缘关系,王某没有生育能力,因家庭压力双方何以有徐某与其他异性生育子女。我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依法承担。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是王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赠与的意思表示,故判决撤销王某将北京市东城区某房屋50%产权份额对徐某的赠予。
被告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何为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子女非亲生的情况下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1.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如何理解?
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及贞操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应当互相忠实以维护婚姻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夫妻忠实义务是保护双方利益的前提,夫妻必须对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互相忠实于对方。几十年来,有一些人主张反对夫妻忠实义务,但随着时间如沙子缓缓被社会抛弃,这证明了夫妻忠实义务的充分性和必要性。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规定。
2. 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子女非亲生的情况下赠与房产是否可以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与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婚姻存续期间徐某所生女孩,经鉴定排除了王某是其生物学父亲,应认定徐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并在精神上严重侵害赠与人王某。故现王某起诉撤销赠与于法于据。现徐某上诉认为诉争房产中包含其份额,股王某无权撤销赠与。王某婚前购买了诉争房屋,该房屋应认定为王某婚前个人财产。虽然王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但徐某并不能据此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亦应指出,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共同偿还了部分房屋贷款,徐某在该房屋中确应享有部分权益,对于这部分权益徐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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