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通过看守所打电话请我为其辩护的。当我见到王某时,其涉嫌盗窃的一审判决已下,王某被判决处理10年有期徒刑,王某请我做二审的辩护人。
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盗窃三辆桑塔纳,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我审查了全部的卷宗,王某对盗窃三辆机动车供认不讳,其中两辆已经找到,关键在第三辆车上,第三辆机动车没有找到。经过仔细审查,我终于找到了这辆车不同于前面两辆车的地方。这辆车当时没有挂牌,车主自认把车放在华丰小区9号楼前,晚上十点钟丢的车,是一辆新的桑塔纳。王某供认在一小区(不记得是哪一小区)偷过一辆桑塔纳,不过,车卖到了河南,是不是新的不知道,至今没有追回。得到这个信息以后,我对王某进行了仔细的询问,告别对偷车的时间、地点,车辆的具体情况,从中我发现一个疑点,那就是王某供述的小区与一审认定的小区有很多不同,比如说王某认为这个小区门是向北的,一审认定的小区门是在西北角上。阅卷之后的第二天,我亲自去了华丰小区,可是我没有找到一审判决中提到的9号楼,于是我到了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个小区原来规划有9号楼,可是一直没有建,也就是说,根本不存在9号楼。在物业人员的帮助下,物业公司出具了本小区不存在9号楼的证明。在二审过程中,我提交的该证明,并从多个角度提出第三辆车不是王某所偷的辩护意见。终于,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王某二审被改判为6年有期徒刑。
这个案件对我影响很大,我明白,细致对于一个律师的重要性,不代表案件的胜负,有时,能体现司法的公正。所以,我牢记这减去4年刑期的车。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