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王某某,男,因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经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灵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以案说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此条款明确规定如构成此款犯罪必须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及“情节严重”,三者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项均不能构成犯罪,其前提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并未违反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规,也不存在“情节严重”的情况。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出售房屋问题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无任何的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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