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赵xx于2011年6月13日、6月17日、6月23日、6月28日多次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电动自行车2辆,现金700元,手机3部等物,总价值4200多元。
【辩护思路与心得】
律师在找程序会见了当事人以及阅卷后,了解到被告人系1996年1月22日出生,犯案时还未满16周岁,且系初犯。并在询问被告人的问话中,发现被告是在因形迹可疑被公安盘问后,主动交代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于是律师说服家长,对赃款赃物进行退款,并向法庭表达愿对其小孩(被告)加强监管意愿。因此,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就被告人有利的这几点发表了辩护意见,要求法庭本着对未成年人惩教相结合,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判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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