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代张壹化名)为北京某企业高管,张壹与其子张壹壹同为企业干部,由于张父高风亮节,为避嫌申请公租房后交付于儿子张壹壹结婚使用,后父亲调离原单位并于20世纪初去世,张壹壹也与20世纪初父亲离世后下海经商。
张壹壹有了经济基础后购买了商品房,妹妹张壹贰由于家庭问题在外独自居。乓家汲鲇谇浊榭悸墙ノ还夥拷栌诿妹镁幼。妹镁幼∈昶诩,由于张壹壹与企业失去联系,企业多次将公房买卖信息告知住户,妹妹企图据为己有,多次隐瞒相关政策,导致张壹壹无法购买公租房。
张壹壹发现后多次要求妹妹搬离居住房屋,张壹贰却以房屋为其父为承租人为由拒绝搬离。
张壹壹迫于无奈,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实际承租人张父离开原单位后已变更为张壹壹,由张壹壹承担缴纳房屋各项费用的义务,并将住权证登记在了张壹壹名下,故法院判决要求张壹贰限期腾退,并承担其居住期间应承担的相关租赁费用。
(以上为真实案例,转载请注明出处,涉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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