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方某女与李某男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1998年5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并无子女。结婚初期夫妻双方感情甚好,后来由于李某男经常与其他女性保持密切的关系,而且经常打骂方某女。2012年方某女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决定从这段痛苦的婚姻中解脱,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后,李某男同意和方某女离婚,但是主张自己账户的存款(5776欧元)系其给某公司做项目的业务往来公款,并不是个人财产,因此不同意分割。方某女并不是很懂法律,也并不清楚究竟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哪些不是,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离婚后会面临巨大的生活困难,在手足无措的情形下,方某在网上找到了张瑞建律师,并求助于张律师。
【律师分析】
张律师了解案情后,在梳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发现,双方居住的房产(现价值200万元,当时购买价:首付款19万,贷款20万),虽然是婚前由男方支付首付款购买,登记在男方名下,但是贷款是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而且方某女也支付了部分装修款,根据法律规定,方某女完全有权利分割这套房产。至于李某男名下的存款,还要看调查取证的情况。方某女本以为自己会落得感情财产两手空,听了张律师的咨询意见后,算是有了些许安慰,立即决定委托张瑞建律师来代理她的离婚案件。张律师接案后,经过与李某男的多次谈判未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并在照顾女方利益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判】
李某男同意离婚,但是坚持认为夫妻之间并无共同财产,房屋系其用母亲拆迁款购得,存款系公款,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要分割。随后张律师在方某女的配合下,调取到了银行的还贷明细、收据、个人证明、银行账户明细、装修发票(6万元)等证据,并坚持要求对方提供个人账务上存款系公款的证据。
在法庭上,双方律师经过激烈的质证后,法院最终认定:1、登记在李某男名下的房屋由于有一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应当在计算出共有份额后进行分割;2、李某男账户的存款由于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所以也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据此,法院判决房屋归李某男所有,李某男给付方某女房屋折价款人民币62万元、存款人民币3.5万元、欧元2888元。
【办案总结】
至此案件圆满结束,方某女知道结果后,更是激动。十多年痛苦的婚姻,总算有了解脱,而且也不用再担心没有工作,无法生活的问题。看到当事人能够摆脱痛苦,重新开启幸福之路,张瑞建律师也很欣慰。“保护弱者权益,维护社会公正”是律师要永远坚持的信念。
【律师提示】
离婚需谨慎,但是如果您已经想好了要离婚,建议您在尽量不伤害感情的基础上,了解清楚自身的权益后再做决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所得的收益;4、继承或遗赠所得的财产,但是继承或遗赠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另外,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您可以拨打免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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