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名称】: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与陈文兵货运纠纷上诉案
【审判程序】:二审
【案件分类】:民事
【公 布 号】:
【裁判文书字号】:(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1号
【裁判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裁判时间】:二○○四年四月八日
【案例全文】:
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与陈文兵货运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2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汲水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梁六根,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兵,男,汉族,
原审第三人彭冬青,男,汉族,
上诉人中山市皮尔金顿电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顿公司)因货运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0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金顿公司与陈文兵之间的货运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关系合法有效。陈文兵依约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并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彭冬青的妻子江春林签收。经江春林其居住地公案机关证实,江春林确为彭冬青的妻子。其与彭冬青之间的夫妻关系,足以使陈文兵相信江春林有签收货物的权利,江春林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故陈文兵交付货物的行为,应视为其对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义务的履行。彭冬青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抗辩和质证权利,故认定彭冬青已收到金顿公司的货物。金顿公司认为,双方曾约定陈文兵必须收到货款后才交货,因金顿公司对其主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故不予以采信。金顿公司要求陈文兵赔偿其经济损失20746元的请求,因金顿公司的货款未能收回,是由于彭冬青逃避付款义务所造成的,且其也未能提供因陈文兵没有即时交付单据,而给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故金顿公司的请求无理,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金顿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0元,由金顿公司承担。
上诉人金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陈文兵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74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为:一、上诉人委托陈文兵将我公司售给彭冬青的热水器及配件运送到桥南家电城新世纪20号店彭冬青手上,并约定代收货款,还约定
上诉人金顿公司对其陈述事实未提供新证据。
被上诉人陈文兵答辩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代收货款,不是被上诉人的义务。上诉人与客户关系如何,被上诉人不了解,故无法代收到货款。被上诉人的义务是按约定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交给客户。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陈文兵为其辩解未提供新证据。
根据上述当事人确认的证据、事实以及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的认证,本院因此确认了本院以上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承运人义务,未代收回货款,是否有过错,应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据此规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承运货物,其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义务是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交给上诉人指定的客户签收。上诉人的客户是彭冬青,其妻子江春林在交货目的地,代理彭冬青签收承运人陈文兵交付的货物,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彭冬青之妻江春林有代理权,其签收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被上诉人作为承运人,已履行运送交付货物的义务。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依法成立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受法律保护。”等规定,当事人有权签订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为其设置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义务,只要其所设义务不违反法律法规,就依法有效。本案被上诉人同上诉人签订《顺德市湘粤货物运输服务部货物托运单》中明确载明的“代收货款”内容,应视为被上诉人之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义务。但其在没有收到货款的前提下将货物交付给彭冬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义务或者履行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规定,因被上诉人违约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其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对本案处理不当,应予以改判。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原审判决;
二、判决被上诉人陈文兵赔偿上诉人金顿公司经济损失20746元。于本判决做出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被上诉人陈文兵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许 育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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