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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海南海口土地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90亩土地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发表时间:2014年01月06日浏览:1014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符某以被告给第三人颁发的90亩国有土地权证与原告持有的承包权证重叠为由,向海南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第三人的90亩国有土地证,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经过李武平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1、被告市政府作出的颁发90亩国有土地证的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李武平律师观点】

一、被告颁发x国用(2010)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依法应予以维持。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的颁证行为属于土地登记中的遗失补发、更正登记行为。

(二)被告遗失补发、更正登记的颁证行为合法。

二、原告主张撤销被告颁证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理由如下:

第一、《土地登记规则》已经废止。

第二、关于征地补偿款纠纷问题。征地补偿款属于民事纠纷,系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原告对此有异议的,可以另案处理。

第三、关于土地四至范围的问题。第三人土地四至经过法定机构儋州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卫星定位勘测定界,四至范围明确、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第xx号土地四至范围不准确,超出了原来的征地范围,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四、关于争议土地的问题。第三人已经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权属明确,不属于存在争议的土地。

第五、纳税行为属于税务主管部分负责的范畴,与本案无关。

【法院审理】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 2012)海南二中行xx第xx号

原告:王某

原告:符某

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

第三人:海南儋州某企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儋州市xx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

原告王某、符某不服被告儋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儋州市政府)给第三人海南儋州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颁发儋国有(200o)第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以下简称xxx号证)一案,于2 0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予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 0元,由原告王某、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嚣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周文娟

代理审判员刘 霞

代理审判员黄茂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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