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谢某伙同他人在客车上行骗被便衣警察识破,警察欲将其制服,谢某反抗刺伤警察,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抓获。一审法院经审判后判决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000元。本律师接受委托作为其二审的辩护人,经研究案件材料,发现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转化刑抢劫犯罪,但应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即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律师遂以该情节为主要理由为谢某撰定上诉状提起上诉,谢某家属并在二审期间为其缴交罚金2000元。二审法院经依法审理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观点,对其适用减轻处罚,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
解析:1、犯罪未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转化型抢劫:《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