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唐某某,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2012年9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起诉指控唐某某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佛山市南海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公安、检察及法院开庭时唐某某及其家属均未委托律师辩护,开庭后,唐某某的父亲委托蒋飞龙律师辩护,蒋律师开展了卓有成效的辩护工作,成功为唐某某减轻判决2年半有期徒刑。
案情分析:
公诉机关指控:
佛山市南海区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陶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某某饭店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强行带走,暴力殴打吴某某并劫得现金21000多元、粤yk***2号福克斯小轿车、金项链一条、戒指一枚、手机两部(上述财物无法核价),同时劫得吴某某的银行卡并提取现金16000元。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非法拘禁指控情况略)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明、搜查笔录、情况说明、案发现场勘查记录、法医学鉴定书、机动车登记信息、银行卡取款记录、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工作及意见:
因唐某某及其家属在公安、检察及法院开庭时均未委托律师辩护,开庭后,唐某某的父亲急忙找到蒋飞龙律师要求为唐某某辩护。蒋律师在听取唐某某父亲关于案件的陈述后,决定接受委托,为唐某某辩护。
由于时间紧迫,蒋律师随即联系法院进行了积极的、高效的阅卷,了解了案件事实和指控的证据,之后立即前往南海区看守所对唐某某进行了会见,进一步了解了案情、听取了唐某某的陈述和意见,给其提供了刑事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并结合其实际情况,指出唐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唐某某表示要求律师尽力辩护,争取认定为自首,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判决。会见后,蒋律师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并被采纳:
1、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抢劫的罪行,应当以自首论,可以减轻处罚。
2、唐某某的犯罪行为情节不是特别严重,:Σ皇呛艽。本案社会影响。丛斐扇嗽鄙送,可以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
3、唐某某一贯表现较好,属于初犯、偶犯。唐某某犯罪后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2012年10月19日,佛山市南海区法院采纳蒋飞龙律师的上述辩护意见,认定唐某某因非法拘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抢劫的罪行,是自首,就抢劫罪减轻处罚,对抢劫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李某某没有被认定为自首,对抢劫罪判处10年6个月有期徒刑。
点评:
1、本案在公检法均未认定唐某某存在自首情节的情况下,蒋律师经过认真、深入的阅卷,发现、提出了唐某某存在自首情节,并最终使法院得以认定,成功将唐某某的量刑幅度由10年以上辩护至3年以上,实际判决时相较于李某某轻判了2年6个月有期徒刑;
2、本案的成功再一次说明了,即使在法院开庭后及时委托律师辩护,仍具有极大的积极作用和效果。
法律依据: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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