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8日,张某与吴某签订《海参圈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位于普兰店市×村×位置面积44亩海参圈一次性转让给张某,转让价款188万元。协议具体条款如下:……2、付款方式:188万元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于2011年10月18日付30万元定金(即张某接手管理),第二次付138万元(即由村里做完过户手续),第三次于2012年6月31日付清余下20万元。3、原圈主吴某负责为张某办理过户(过户产生的费用由吴某承担),同时办建育苗室村里出具的合法手续(费用由吴某承担),在近期负责将孙某所用三相电接入以给张某做育苗室使用:费用待安装电表后按实际表数付(由吴某负责出具协议书保障在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期内使用供电)。4、本协议需买卖双方认真执行各自的承诺,待2012年6月30日张某将第三次20万元付清后此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废除。
2012年8月,吴某向普兰店市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余款20万元。
【审判结果】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建造育苗室审批手续的时间在原告支付第三次20万元之前,在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建造育苗室审批手续之前,被告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转让余款20万元。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转让协议》是否是双务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二、被告是否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一、《转让协议》是否是双务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
从《转让协议》的内容看,原告负有办理过户、办理建造育苗室手续以及三相电接入义务;被告负有支付价款义务。因此,该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为双务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
二、原告是否履行在先义务
原告的在先义务是履行建造育苗室合法手续以及三相电接入义务。庭审中,原告表示被告放弃了要求原告履行前述在先义务,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原告未履行在先义务,被告依法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
依法成立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决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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