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本案原告班某香的委托,并指派我们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我们通过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了解,同时又参加了本案庭审,对本案已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审判员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一、关于本案侵权事实的认定。
位于贵阳市白云区猫坡田坝上抵塔边长田、下接赵昌某田、左接赵昌某田、右接小四方田约0.1亩(习惯亩)的土地是龙超华户依法承包的责任地,原告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责任地四至清楚。刚才四个证人的证言已证实了被告的的建筑侵占了原告责任地。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但2009年5月份和2009年9月份,被告两次侵占原告的该幅责任地共150平方米修建违章建筑(猪圈和鸡圈)。被告多次前去劝阻,但被告均不予理睬。刚才被告辩称他修建房屋的土地系自己岳父赵昌某和妻子的承包地,并且所修建的房屋拥有合法的建房手续。为此被告提供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建房审批表、及贵阳市测绘院关于猫坡田坝的一张测绘图进行佐证。我们认为,被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不能证明他修建房屋的土地系自己的责任地。因为原告的责任地与赵昌某的责任地本身就相邻,被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能证明赵昌某在与原告责任地相邻的位置有承包地,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被告侵占原告责任地的事实。而原告提供的建房审批表、及贵阳市的关于猫坡田坝测绘图也不能证明其所建房屋的合法性。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被告提供的只是一张残缺的审批表,只有村委会及艳山红镇政府同意上报的意见。而拥有最终批准权的白云区政府并没有作出任何批示。且被告也拿不出房屋的产权证。贵阳市关于猫坡田坝的测绘图更是无法说明被告所建房屋的合法性。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争议的土地不是被告修建房屋的土地,而是被告在房屋前面修建猪圈和鸡圈的土地。就算被告修建的房屋合法,也不能说明侵占原告的责任地修建猪圈和鸡圈是合法的。本案中,被告侵占原告的责任地修建违章建筑的事实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二、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强占原告的责任田修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将侵占的责任田归还给原告。
原告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四个证人已证实了争议的土地属于原告所有。原告对争议的土地拥有承包经营权。综上所诉:代理人认为,本案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的规定,应当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强占原告的责任地修建的违章建筑,恢复原状,将侵占的责任地归还给原告。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和合议时予以采纳。
办案结果:调解被告按侵占面积赔偿原告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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