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20日,原告委托浙江山鹰律师事务所应东峰律师为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被毁坏果树损失价值的鉴定申请。2004年11月19日,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仙价认鉴(2004)421号关于果树被毁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被毁果树损失4734元。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应东峰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了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的代理意见,驳斥了被告不同意赔偿的主张和理由。
2005年1月28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2004)仙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对于其与木坑村之间的矛盾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现被告采取偏激行为,毁坏了原告的果树依法应予赔偿,赔偿金额以仙居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仙价认鉴(2004)421号关于果树被毁价格鉴定结论为准,依法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果树被毁坏损失4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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