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刑事自诉案件
2011年8月的一天,徐某某来到吴德朝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事宜。原来,徐某某被村里的书记徐某故意伤害至轻伤以上,公安机关推诿不予办理,让其刑事自诉。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
2011年6月2日上午8时,徐某某到鄞州区首南街道某村村委会办事,因村委会支书徐某不在办公室办公,徐某某一气之下将村办公室的门锁踢坏后回家了。但是徐某某在回家路上被村委会书记徐某驱车追赶上,随即徐某对徐某某实施拳打脚踢,导致徐某某耳膜穿孔。报警后,后宁波市鄞州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人身损伤初检意见:损伤已构成轻伤以上。但是公安机关未对徐某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也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首南派出所要求徐某某自行进行刑事自诉。
接受徐某某的委托后,吴德朝律师的律师团队马上进行调查取证,首先到鄞州区公安局调取了司法鉴定书,然后到鄞州人民医院调取了徐某某的住院病历、x片、病休证明书等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证据,最后到徐某某工作的企业调查了徐某某因伤病休误工的相关证明等。
2011年9月14日,吴德朝律师的律师团队准备好所有的刑事附带民事自诉材料,到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自诉。该案受理后,吴德朝律师们又积极准备开庭事宜。吴德朝律师们团队考虑对方被告人可能会有罪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等不同方向,准备好几套诉讼的辩护词,还准备了对被告人、证人等发问的问题。
2011年11月1日,该案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吴德朝律师据理力争,辩论精辟,被害人徐某某很满意吴德朝律师的刑事自诉的庭审表现。
2011年12月15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害人徐某某也得到民事部分满意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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