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某持身份证登记入住寿宁县鳌阳镇某宾馆301房间。当晚,被告人郑某与柳某、叶某、张某(出生于1997年5月,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在301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晚,被告人郑某与柳某、叶某、张某再次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5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等人相继离开。当日下午,张某因吸毒产生被人持刀追砍的幻觉而报警,之后案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提供场所容留叶某、柳某及未成年人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持身份证登记入住寿宁县鳌阳镇某宾馆301房间。当晚,被告人郑某与柳某、叶某、张某(出生于1997年5月,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在301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晚,被告人郑某与柳某、叶某、张某再次在该房间内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15日中午,被告人郑某等人相继离开。当日下午,张某因吸毒产生被人持刀追砍的幻觉而报警,之后案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提供场所容留叶某、柳某及未成年人张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点】
该案件的裁判要点主要在于对于被告人行为的性质认定,被告人在宾馆登记一个房间,与朋友一同在房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时还有未成年人参与吸食。
【律师简评】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容留他人吸毒中为他人提供场所既可以是主动为他人提供、同时也存在是他人主动要求、主动参与。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相适应,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予认定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中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在该案例中,郑某提供场所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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