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贾某电话联系刘某询问刘某是否有“猪肉”出售(“猪肉”即当地吸贩毒人员对冰毒的代称),刘某说有,并询问对方要几个(一个即一克),贾某说要半个,谈好价钱后双方约定在顺德区某地交易。当刘某携带毒品到达约定地点,与贾某钱货交易时,被预伏的便衣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住所搜到冰毒三包共五克。
【控辩意见】:
控方指控: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明知道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建议法庭对刘某判处一年六个月到两年的有期徒刑。
辩方意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π越系;本案是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本身为吸毒人员,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被搜获的五克毒品不应当全部认定为为贩卖而储存,应当从轻处罚。并建议法庭对刘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
被告人刘某无视国法,明知道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并且本案为公安机关以特情引诱方式侦破及被告人存在以贩养吸的情形,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法判处被告人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处以1年有期徒刑,没收被告人非法所得。
【办案心得】:
辩护观点直接明确,穷尽量刑从轻、减轻情节,阐明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是取得审判人员认同并取得有利判决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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