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天河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等19人以江西明骏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名义,未经国家行政部门的批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按照销售产品预售款的16%-19%的高额利息支付,到期后还本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4844客户销售该公司的旅游、保健产品。供共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738486716元,港币8802123元。
检察院认为胡某某作为广州分公司的总经理应该是主犯,应该为全部7.3亿的金额犯罪负责。
案情分析:
后经胡志海律师辩护认为(简要):
1、本案是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2、本案犯罪金额存在重复计算,有些存款已返还被害人;
3、胡某某本人并不是公司正式任命的总经理,只是暂时代理;
4、胡某某本人并没有发展客户,没有分红提成;
5、初犯、坦白、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小等等。
审判结果:
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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