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公司销售款883.85万元据为己有,并携款潜逃国外12年。法网恢恢,终因侵占罪获刑。
案情简介
曾某(59岁,广东省台山市人)为原海南农垦华侨经济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4年底,一公司从芬兰进口一批白卡纸在国内销售,由于销售不畅,华侨公司以2100万元的价格从该公司买下该批白卡纸。1996年3月起,华侨公司组织人员到江苏、河南、浙江、重庆等地销售该批白卡纸,至1998年8月9日销售结束。在白卡纸销售过程中,时任华侨公司总经理的曾某在收到销售白卡纸货款汇票后,没有将汇票交回公司财务入账,而是私自从银行支取现金据为己有,先后截留侵占白卡纸销售货款13笔,共计883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致使该笔款项至今未交回公司。
法院判决
1998年6月,曾某携款经香港逃往斐济,2010年回到重庆生活。2011年12月,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海口市龙华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曾某表示将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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