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因琐事与李**、张**发生口角,后王**持刀追赶张**,李**抱住王**阻止其追赶张**,李**不慎从台阶跌落致伤。经法医鉴定,李**之伤属于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张**之伤属于轻微伤。2014年12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被刑事拘留,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015年5月11日青岛市**区检察院向青岛市**区法院提起公诉。
【案号】
(2015)李刑初字第325号
【陶律师辩护思路】
第一,被告人初犯,无刑事前科;第二,被害人李**受伤不属于被告人王**故意所致;第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第四,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第五,其他。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采纳了陶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最终判处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附法律条文: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以上被告人及其他人员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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