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系居住于某小区三楼的业主,其所居住楼门二楼(宋某楼下)业主(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单元房主卧卫生间楼顶漏水,导致其房顶及部分家具损坏,要求楼上业主宋某承担赔偿责任。宋某答辩称自己位于原告楼上的主卧卫生间系常年不用水的干用卫生间,不可能因用水导致楼下漏水。诉讼中,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经河西法院一审判决,宋某承担因地面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一审判决后,宋某不服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所律师代理宋某作为上诉人代理人。经过研究一审案件,律师发现该案中若干事实没有审查清楚,并且作为主要证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事项范围、鉴定方法、实验数据及依据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疑点。律师将案件部分事实上的出入及鉴定结论的瑕疵作为二审上诉的主要理由在庭审中进行了详尽的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一审事实审查不清,主要证据存在瑕疵,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案件发回河西法院重审后,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对能够鉴定的原因给予了鉴定结论,对无法做出结论的问题也进行了客观的说明,最终原被告在新的鉴定结论的基础上依据双方可能承担的责任,达成了调解协议。经测算,调解后宋某付出的赔偿比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少了2万余元。律师的工作既让当事人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又让楼上楼下的邻居心服口服,消除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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