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周某系一公司通信设施维护员,2014年9月5日,周某在抢修某通信电缆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供电公司共同勘验,发现事故原因系供电公司所属的电线因周边商户偷电导致破损并漏电,该电线与某公司破损的网络线路交碰,导致电流进入到通信电缆,造成周某工作时触电身亡。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周某的死亡由谁担责?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是由于周边商户窃电,导致电线破损漏电,致其触电死亡,是商户们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而不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导致,周某的死亡与供电公司的正常供电行为无因果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漏电事故的发生,死者周某并无过错,也非不可抗力造成,属于电力运行过程中发生供电线路被盗电、漏电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应由电力企业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周某死亡是工伤,应通过所在通信公司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供电公司不能及时维护自己的设施,导致周某死亡,周某可在享受工伤保险的同时要求供电公司赔偿。
【律师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费用除外。”本案中,周某在工作中,因供电公司没有及时维护被切割的电缆发生事故死亡,既属于工亡,也属于第三人侵权致死。周某既可享受工伤待遇,也可要求供电公司赔偿,但医药费只能由一个被告赔偿。太原律师乔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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