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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强奸案中成功认定自首案例

来源:范明轩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4月14日浏览:6599

(撰稿人:范明轩律师)

近日,范律师处理完一起强奸、猥亵儿童罪案件。被告人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讯问过程中如实供述了一起猥亵儿童罪犯罪事实,经律师辩护,法院认定对于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构成“余罪自首”。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天津西青区某某街某某号一出租房内,趁与被害人独处之机,与年仅13周岁的邻家小女孩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后遭到被害人的反抗,造成被害人身体受轻微伤,并以言语威胁告知被害人不许和家里人提及此事。后被害人家长发现被害人不正常,经反复询问,被害人将案发经过告知家长,家长报警后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在讯问过程中,被告人除如实供述强奸的犯罪事实外,还供述此前一起猥亵儿童犯罪事实。

【律师详解:被告人对猥亵儿童罪构成自首】:

对于自首的理解,一般人的认识仅限于“典型的自首”,即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是,《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自首”有十几种情形,这些自首情形是比较隐蔽的,需要专业的律师去发现并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否则,便会使被告人错过被从轻处罚的机会。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便是“余罪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是《刑法》中对于“余罪自首”的法律规定。第一,这种类型的自首发生在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也就是嫌疑人被抓获后,所以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嫌疑人已经被抓获,不存在自首的问题,这样“非专业”的认识使得被告人丧失了自首从轻的机会。第二,嫌疑人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如果供述的罪行办案机关已经掌握,或者与被抓获时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便不构成自首。因此,“余罪自首”的认定是比较专业的。

在本案中,范律师通过到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到,嫌疑人张某某是因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抓获现。缓θ思捌浼沂粢裁挥刑峒扳舳姆缸锸率,在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讯问过程中,嫌疑人如实供述了一起猥亵儿童案犯罪事实。这种情形是典型的“余罪自首”,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与《起诉书》中均未提到,范律师在开庭辩护时提出此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但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犯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

撰稿人:范明轩律师

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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