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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转换角度辩护被告人最终获得从轻判决

来源:林华钏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4月07日浏览:1672

(2014)茂电法刑初字第498号

公诉机关广东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耀,曾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茂名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8月1日减刑释放。2014年7月26日涉嫌犯盗窃罪被羁押,同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

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华钏,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4)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代理检察员邬玉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辩护人林华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接受被告人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后, 向法院提出被告人属犯罪未遂,法院不予采纳。提交的案发后侦查机关已经缴获被盗赃物黄牛发还给被害人李某川,没有造成被害人损失,据此可对被告人何某耿、邹某耀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

何某耿、邹某耀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在认定邹某某累犯的情况下,接受本律师上述辩护意见,从轻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及家属对此判决结果满意,均没有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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