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原羁押山东省××市看守所
辩护人姜茂忠,山东茂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山东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字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 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姜茂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两次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依法同意延期审理。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一个月,最终宣告被告人无罪。
【律师辩护】
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查阅案卷,发现侦查机关在审讯中,对被告人的询问笔录有多处瑕疵,而且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巨大差距,且辩护人也通过收集的证据,向公诉机关提出其指控李某某诈骗375万元,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
【律师分析】
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综合双方争议及各自理由,最终法院评判如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以各种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75万元。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陈述……
2、证人张某某的证人证言……
3、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4、证人韩某某的证人证言……
5、笔记本和银行往来……
6、笔迹鉴定……
7、手机短信
8、通话记录
9、空头支票
10、被告人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诈骗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但辩护人认为无法排除证据直接的矛盾,无法得出唯一有罪的结论。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某某有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无罪。
【办案提示】
在审判活动中,无论是职责分工还是使命要求,辩护律师就要不断地以自己的努力与耐力,为刑事辩护争取时间,为辩护权利争取空间。也就是要不断地为权利而斗争,为当事人权利最大化而斗争。简言之,就是不断在证据上找错、不断在程序上挑错。说到底,辩护权利其实就是一种程序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就是通过会见、阅卷尤其是取证、举证、质证等具体业务活动,找到指控证据的瑕疵,发现程序保障的疏漏。因为任何一位被告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人,所以我们的法律就不能以存有瑕疵的证据与存在疏漏的程序,决定被告人的最后命运。此时,诸如“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程序权利就成了最大的程序正义。正如一位专家所言:“我们社会的成功不仅仅在于将犯罪的人绳之于法,而且还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当被告人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将会大受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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