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被告人:朱某
基本案情:2013年7月5日晚,被告人朱某因为向叶某索要债务未果,遂纠集3人驾车至台州市椒江区某宾馆背面的棋牌室,见叶某在该棋牌室附近,朱某等人便持刀冲上朝叶某乱砍,后逃离现。斐梢赌秤译殴枪钦,面部、耳廓、右小肢裂创,疤痕总长28.5厘米,被致轻伤。叶某在台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2天。后朱某赔偿叶某15000元,2013年8月6日被刑拘,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叶某向朱某提出要求赔偿 317027.34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朱某系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该认定是自首,并且具有部分赔偿情节,初犯、偶犯等,应该从轻予以处罚,叶某要求赔偿数目过高,部分费用不合理,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部分费用尚未产生不应该支持等多方面的辩护意见。法院基本采纳辩护人意见,认定朱某为投案自首,对其从轻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原告人的不合理的赔偿数目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朱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26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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