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温州市瓯海区丽塘村的黄先生等三十九户,在本村宅基地上自建住宅,除部分村民属于规划法出台前修建的老住宅之外,绝大部分均被依法核发了《土地证》、《房产证》或《建房许可证》。当地政府因推进某项工程建设,计划拆除包括黄先生三十九户在内的整个丽塘村的房屋,因就相关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很多村民拒绝与当地政府签订拆迁协议。为此,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针对丽塘村全体农户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黄先生等三十九户对此不服,特委托陈浩律师处理本案的法律事务。
陈浩律师介入后,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并全面分析案情,发现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下发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认定事实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未告知申请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未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方不明确,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听证权和司法救济权,依法属于违法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为此,陈律师以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为被申请人向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温州市瓯海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违法。
有关后续拆迁纠纷就赔偿问题尚在处理过程中,如有新的胜诉结果再及时通报。
虽然我们不希望以对簿公堂的形式了结政府与百姓间的纠纷,虽然我们一直追求以协调的方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只要出现违法侵犯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发生,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全心全意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法律有风险,维权需谨慎。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合伙企业法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