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11)沪二中民(行)终字第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甲。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定区商业运输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某,嘉定区商业运输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瑞华,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樊平,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纠纷
上诉人高甲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1)嘉民(行)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嘉定区商业运输公司自愿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高甲人民币5万元。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为人民币4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120元,由上诉人高甲与被上诉人嘉定区商业运输公司各半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已于2011年10月18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本调解书与调解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审 判 长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王 琳
代理审判员沈亦平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何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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