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3日,陈钢律师接待了一位客户王某(女),称其银行和股票账户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查封和冻结,法院称王某因涉及一个动迁安置的共有纠纷,现一审判决已生效故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故对王某的资产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法院所称,王某向陈钢律师表示完全不知情,该生效判决系公告后缺席审理而作出。对于判决结果王某认为有异议,故要求委托律师申请再审,具体陈述案情如下:
本市黄浦区**路88弄10号的房屋系公有居住房屋,2006年6月该房屋被拆迁,王某(承租人)等八人为动迁安置对象,动迁协议由承租人签订并领取动迁货币补偿款人民币175万元。王某及吴某某(王某与吴某所生的儿子)共分得动迁款45万元。因王某单独没有能力解决购房居。试2008年2月与其姐姐和哥哥共同购买了宝山区通南路商品房一套,登记在王某、吴某某、哥哥、姐姐四人名下,共有形式为共同共有。
另王某和吴某于2000年协议离婚,吴某某的户籍自出生即报在动迁房屋内,但是儿子吴某某随吴某共同生活。
吴某作为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上还是黄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给付动迁款人民币 22万元。法院向王某及其他被告的户籍地(被拆房屋所在地)送达诉讼材料,无人签收后进行公告送达,最后,法院支持了吴某某的诉请,遂后执行过程中,王某得知上述案情后找到律师寻求帮助。
争议焦点:
1、王某用45万元(包含吴某某在内)动迁款与他人共同购买房屋用于居。欠窈戏?
2、在王某已经为吴某某购买房屋的前提下,对方是否还有权继续要求支付动迁款?
诉讼过程及法院判决结果:
1、首先,陈律师为王某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再审。
2、二中院决定再审开庭后,认为本案的事实不清,故裁定发回本案至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3、发回黄浦区法院重审后,重新按普通一审程序组成了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4、一审判决后,吴某某不服向二中院继续上诉,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终告结案,王某某申请再审终获成功。
终审判决内容摘录: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吴某某作为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员,与其母王某共同获得拆迁安置款45万元,该45万元用于购买安置房,吴某某系房屋共有人之一,已得到实际安置,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害。吴某某请求分割动迁款及支付差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吴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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