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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公告

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即债务人可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可提出对债务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至于清算中的企业法人,如遇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还可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自然,重整或和解失败的,均可转换为破产清算案件。

目录

  • 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破产,企业法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二)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这被称作自愿破产申请。

    (三)破产申请的效果 

     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可以在法律受理前请求撤回。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经法院准许撤回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申请人以后再次提出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破产程序是集体受偿程序,涉及提众多当事人的利益。故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只有具备法定事由时才能够予以终止,而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不是破产程序终止的法定事由。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申请人请求撤回破产申请的,应予驳回。

     2.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性质。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具有承认一般债务的性质。因此,破产申请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是,在债权人申请的场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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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  1、概述  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各国司法体制而异。各国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亦然。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以法定管辖为准,以裁定管辖为补充和变通。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依据破产案件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第3条,破产案件实行专属管辖,即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则由其注册地法院管辖。 

    3、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而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企业破产法》(2006)对此未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依据企业的登记机关的地位,分配各级法院的管辖权,即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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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破产案件公告

    一、关于地域管辖。《企业破产法》第三第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确定,对于债务人的住所地作了具体解释,即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企业有多个办事机构的,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该规定进一步明确,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注册地,即指债务人企业设立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该机关核准企业登记的地点。该地区的人民法院即为此无机构所在地债务人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二、关于级别管辖。对于破产案件的级别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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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

    本院依法受理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申请广东*民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破产还债一案。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地址:广州市恒福路90号1404房(淘金大厦西塔A楼),联系人:刘*龙、韩-兵,电话:020-83578201、83578221】,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有关债务人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向本院提起;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2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地址:广州市仓边路28号)召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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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破产案件的裁定和公告

    (一)裁定  1、适用范围  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的裁判均采用裁定。(1)受理破产申请;(2)驳回破产申请;(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5)债务人重整;(6)批准重整计划;(7)终止重整程序;(8)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9)认可和解申请;(10)认可和解协议;(11)终止和解程序;(12)破产宣告;(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法院所作裁定,自裁定之日起生效。对破产案件的裁定,原则上不得提起上诉。对裁定有异议的,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复议。  例外: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可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二)公告  法院所作裁定,法律要求公告,则应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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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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