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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斟酌
一、案情简介:一张数万元电子商票,到期后卡在“托收在途”某新材料公司因真实交易取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数万元,出票人、承兑人为某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收款人为某科技投资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26年4月28日,背书链条较长:某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某科技投资公司→某家居公司→某家具公司→某包装材料公司→某家具公司→某板材公司→某装饰材料公司→某新材料公司。票据到期后,某新材料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
一、案情简介:电子商票到期后长期“托收在途”某新材料公司因真实交易取得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数万元,出票人、承兑人为某投资发展集团公司,收款人为某科技投资公司。汇票到期后,某新材料公司依法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提示付款,但系统长期显示“已到期-托收在途”。更让企业着急的是,银行反馈账户余额不足,承兑人既未付款,也未出具拒绝证明。该状态持续数月,持票企业资金压力越来越大。焦急之下,当
一、案情简介:骑手送货摔伤,企业赔钱后保险拒赔某外卖平台合作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为其骑手“陈某某”投保了骑手雇主责任保险,约定雇员工作期间因意外所致伤亡,依法应由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某年某月某日,陈某某在配送订单途中自行摔倒,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其后,当地社会保障中心依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下称“新职伤办法”),向陈某某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案情简介:一张电子汇票引发的“追款战”2019年3月,被告甲公司(出票人)向被告乙公司(收款人)开具了一张金额为751,332.86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7月16日。同年7月10日,被告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被告丙公司,被告丙公司于同日将该汇票再次背书转让给原告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原告公司依法获得汇票后,第一时间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