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1296号
原告深圳山厦医院。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西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红伟
委托代理人解兰军,深圳山厦医院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方。钲谏较靡皆悍晒宋。
法定代表人秦光荣,该省省长。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大院。
法定代表人钟春平,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杨增朝,男,23岁,云南省宣武市人,现暂住深圳山厦医院住院部。
原告深圳山厦医院诉被告云南省人民政府、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杨增朝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山厦医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116元,减半收取5558元,由原告深圳山厦医院负担。
审 判 长 王 小 波
审 判 员 黄 少 娟
审 判 员 余 长 勇
二oo八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剑 飞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