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感染丙肝案
唐谨律师
【基本案情】
刘xx于1998年8月20日至2003年9月2日因髋关节病变住院治疗,由四川xx医院为她进行了髋关节置换手术,手术过程中使用由xx市中心血站提供、由xx血液中心检验的血缘进行输血。2004年5月8日,刘xx因双臂疼痛再次到四川xx医院处就诊,发现肝功能受损,经医生询问曾有输血史,遂进行丙肝检查,确诊为丙肝患者。因该病以输血为主要传播途径,且原告只接受过这一次输血,刘xx认为自己患丙肝与此次输血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委托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唐谨律师为诉讼代理人,于2004年11月23日,分别以四川xx医院、xx血液中心和xx市中心血站为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向成都市青羊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其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费、营养费和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费共计48000元及精神损失费30000元;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其后续治疗及相关费用;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此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
四川xx医院认为诊断、治疗正确,输血指征明确,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过程无过错;刘xx在四川xx医院处输的血液来源于合法机构——xx市中心血站;丙干的传播途径是多种多样的,原告不能证明是由于本次输血感染的。所以四川xx医院不应该承担责任。
xx市血液中心认为,刘xx输入的血液为合格血液,所输入血液的的丙肝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在采集、提供血液时没有任何过错发生。所以xx市血液中心不该承担责任。
xx血站认为,原告刘xx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接受输血前曾感染上丙肝病毒;原告输入的血液为合格血液,所输入血液的的丙肝病毒抗体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在采集、提供血液时没有任何过错发生。因此血站不该承担责任。
本案已审结,原告、被告双方正在等候判决。
【争议焦点】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自从2002年4月1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以后,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纠纷的举证责任就没有争议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机构就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本案中不存在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过错和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应该由四川xx医院、xx市血液中心和xx血站承担,即举证责任倒置。
二、被告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依据上述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来看,应由被告自己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如果其无法证明,就推定其有过错。认定其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其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还必须继续证明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