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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债权人对债务人析产纠纷

来源:夏祝园律师发表时间:2015年09月06日浏览:6007

案情简介:

被二杨某与被一刘某原是夫妻,在2005年1月25日登记离婚。在离婚后,被二杨某因替人担保,并经法院判决,和另一位担保人须向本案原告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后原告许某发现被二杨某有房产,申请查封并申请执行,先是两位被告的儿子提起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被一刘某提起执行异议,是共同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现原告许某提起析产诉讼。

案情分析:

本律师认为两位被告的儿子刘小某应为该房产的事实物权人

首先,婚姻法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离婚协议作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在被告双方离婚后,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而且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合意对房产的处理、抚养权的约定、抚养费的约定等等,都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的前提条件,缺一不可,各项内容即互相独立,又互相依存,其中一项财产分割内容的变化,很可能引起其他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的变化,甚至对于是否同意离婚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两位被告现在已经离婚,如果同意析产,那么两位被告现在的离婚状态又如何来评价,怎么样来保证他们的公平。

在此应当优先考虑《婚姻法》特别法的相关规定,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物权法》应保持谦抑性,对《婚姻法》的适用空间和规制功能予以尊重,尤其是夫妻之间关于具体财产制度的约定不宜由《物权法》过度调整,应由《婚姻法》去规范评价。

其次,原告对被2的债权是离婚后形成的,在被告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争议房产归他们儿子所有,此条款生效时并不影响原告的权利,只是被告双方没有去履行过户手续。

《物权法》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要件,同时第28条至第30条对于非基于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亦进行了例示性规定,列举了无需公示即可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当然,此种例示性规定并未穷尽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情形亦应包括在内。而夫妻之间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从法理上而言,亦应纳入非依法律行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范畴。

判决结果:

支持我方,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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