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一中民终字第12303号(文书详情参照中国裁判文书网)
在互联网时代,软件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立法、司法对软件侵权的也越来越关注。但在严厉打击侵权的同时也要审慎执法,避免将一些不构成侵权的行为也纳入打击的范围之内。今天就来探讨一种行为—最终用户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基本案情】
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系v2视频会议系统v4(v2conference)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罗x明原系该公司销售人员,其于2002年9月19日将案外人北京惠xx特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xx特公司)发展成为该公司代理商。惠xx特公司曾向xx公司订购 v2conference3.8软件1套并销售给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后xx公司将京煤集团所购软件升级为 v2conference3.9,京煤集团则将v2conference3.8软件退回惠xx特公司。后惠xx特公司将本应退回xx公司的 v2conference3.8软件销售给罗x明,罗x明又以南宁市海索计算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索公司)法定代表人覃x继的名义与百色市信息中心签订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下载将修改过的该软件销售给百色市信息中心。xx公司诉称罗x明在明知xx公司软件销售流程情况下未经xx公司许可购买该软件并转让他人,侵犯了 xx公司的著作权。罗x明辩称,惠xx特公司为xx公司正式经销商而非代理商,xx公司与惠xx特公司之间并无约束惠xx特公司销售涉案软件的约定,故罗 x明可以从惠xx特公司处购买该软件,其为该软件的合法持有人,并未侵犯xx公司著作权。海索公司售予百色市信息中心并非其从惠xx特公司购买并置于海索公司保管的涉案v2conference3.8软件,因此其不侵犯xx公司著作权。经一审法院审查,认定罗x明构成侵权。二审改判,不构成侵权。
【争议焦点】
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作为最终用户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软件著作权侵权?
针对该争议焦点,专业处理软件著作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该案中,因罗x明所购软件系京煤集团退回之正版软件,xx公司虽主张罗x明未经许可购买涉案软件,且会将该软件用于商业目的使用的行为已侵犯了其著作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罗x明的上述行为已对其权利造成损害,故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罗x明的购买行为已对xx公司的著作权造成。在此基础上,因罗x明的被控侵权行为仅为购买行为,而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3条、第24条所规定的各种侵权行为情形中均不包含本案所涉购买行为,故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仅购买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而不论其是否具有商业性使用目的。因此,罗x明的购买行为并未构成对xx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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