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于2014年初在网上购买伪基站设备一台,驾车利用放置在车内的伪基站设备发射无线电信号,通过占用正常移动、联通通信基站频率来发送信号,强行与发送有效范围内的移动、联通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发送短信息,影响移动通信用户92735人,此伪基站共造成哈尔滨市移动通信业务阻断时长为180小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舶踩,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本律师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并审查相关案件后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利用伪基站,通过占用正常基站频率发送短信息的行为,确实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虽然罪名已经成立,但该案仍存在许多辩护的空间,为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庭审中本律师做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属初犯,没有前科劣迹
被告人法律意识淡。丛邮芄喙氐姆教育,作为外来务工人员,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尽管如此被告人在案发前一直是一个奉公守法的公民,从未受过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此次行为的动机也是迫于生活压力,为给自己销售的产品做广告宣传增加销量,才实施了该行为,主观恶性较小。
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被抓捕后,才得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π,一直深深的自责,后悔自己所做作为,并在侦查机关进行讯问时,积极配合,主动如实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真诚的认罪伏法,悔过之心溢于言表。反映出了被告人社会:π越闲。菀赘脑。
三、案件没有造成过大的社会:
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Τ潭,必须根据破坏的具体对象、破坏的具体方法及破坏的具体损害程度等来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除可以确定被告人实施过使用伪基站这一行为外,无论是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的鉴定文书,还是黑龙江省无线电监测站的检测报告都不能明确指出实际影响到的移动通信用户的人数,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实际后果。
四、关于量刑的意见
通过这一段时间的经历,被告人已经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π,增强了法律意识,恳请法院本着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原则,充分考虑被告人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期执行。以体现法律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让张某早日回归社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审判结果】
黑龙江省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办案总结】
本案的判决得到了被告家属的肯定,被告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法院的判决使其能够在相对自由的环境下接受惩罚,并改过自新,充分的体现了法律的宽严相济。本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不仅维护了被告张某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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