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李某找刘某雇佣其为自己干活,日付工资,在中午休息的时候,刘某骑摩托车回家吃饭,不料途中被车撞死,司机逃逸,雇主李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刘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该司法解释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含糊不清,使人联想翩翩。
刘律师认为:“从事雇佣活动”应注意把握两点内容:
一是,雇员听从雇主的指定或指示,包括雇员按照雇主的指示,在工作时间内,固定的工作地点,从事雇主指定的工作。
二是,雇员的行为超出雇主的指示,但目的是为了完成雇主指示的工作,这表面上超出雇主的授权范围,但实际工作中,很多特殊情况雇主无法预料到,雇员为了完成工作采取的必要的超出固定地点,固定范围的工作行为,也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刘某是在中午休息的时间回家吃饭,不幸发生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事故,其发生的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事故的地点不在工作地点,受伤时间也是休息时间,不在工作时间内。其受伤并非是出于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是与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行为无必然的、内在的联系,雇员身体受伤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认定其是在从事雇佣活动,雇主李某不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刘某应向肇事司机进行索赔!
综上所述,雇主李某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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