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11月上旬2013年1月下旬,被告先后派业务部人员、市场部人员及采购人员通过qq聊天工具和原告洽谈被告展厅的设计装修事宜,原告派出业务、工程及设计人员到被告展厅观测,随后向被告提交了设计方案的初稿,通过和被告人员的不断沟通,原告对设计方案的初稿先后进行了两次很大的修改,并于2013年1月下旬向被告提交了最终设计方案,被告表示满意;随后原被告双方因设计装修工程的总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没有继续洽谈;2013年6月下旬,原告看到了被告网站上展示的展厅照片,发现其展厅设计同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一样;随后原告的业务、工程及设计人员到被告的展厅进行现场确认及拍照取证,并找被告展厅的负责人及采购人员要说法,被告承认该展厅的确是采用了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并建议双方和解,最后,双方也没有达成任何和解方案。
于是,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著作权的民事诉讼,原告提供了设计方案的展厅工程设计的效果图及其3d建模源文件、被告网站显示的展厅图片及其现场取证图片、原告通过qq聊天工具向被告传送的设计方案(包括设计效果图)等证据材料。
收到起诉状后,被告极力想拖延时间,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驳回后,又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驳回;2013年12月,本案经宝安区人民法院审判,合议庭认定被告侵权事实成立,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费用及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不服,上诉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不构成侵权及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过高,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驳回了被告的上诉请求。
2014年6月,在原告及本律师的督促下,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了赔偿款。这一个展厅著作权侵权案件经过了两级法院共四次审理,耗时将近一年,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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