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6月份,原告吴某某因为房东周某某大幅度提高房租价格,被迫将开了6年的足疗店移址,在原地址附近重新开业。而周某某看到吴某某原来在这里开的足疗店生意很不错,拥有很多老客有利可图,就动了小点子,就在原地址也开了一家足疗店,店名的字号和吴某某的原来的店几乎一样,从外观招牌上基本看不出来区别,导致吴某某的老客经常走错,生意受到很大的影响。吴某某多次找到周某某协商,周某某认为工商登记不同就没有侵害到吴某某的权利,不愿意拆除,双方协商无果。
案情分析:
吴某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研究了案情,认为周某某这样是字号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是侵权行为。唐凯律师联系了白下区公证处对该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并搜集了大量的证据和案例。后原告吴某某委托唐凯律师将周某某诉至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审判结果: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铁心桥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某的行为是字号侵权行为,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给人造成错觉,对于原告吴某某的经营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因为侵权时间较短,只有3个月,损失不大,双方经过法官和律师的调解之后,达成了调解协议,7日之内拆除门头更换,赔偿损失12000元。吴某某对此表示满意,认可唐凯律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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