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既涉及到专利权侵权,又涉及到虚假宣传纠纷,北京欧亚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由何国发、李军二位律师承办,综合当事人其他方面的考虑,选择了虚假宣传纠纷的诉讼,经过充分准备证据,本案胜诉并已执行。
北京名特金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民事判决书》节录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明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明特新公司)诉被告北京名特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特金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作出了(2012)昌民初字第6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名特金公司拒不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本院判决,将《民事判决书》节录刊登如下:
本院认为,名特金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中宣传的公司介绍内容部分表述虚构事实,宣传的公司业绩、工程案例以及在网站上所使用的涉案图片等内容实为明特新公司的业务成果以及宣传资料内容,故名特金公司的行为已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名特金技术能力、业务成果等重要信息以及对明特新公司业绩的误解,可能侵占明特新公司市场份额,已经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名特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其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mingtejin.com)上涉案的虚假宣传内容,停止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删除)
二、被告北京名特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冶金报》以及《冶金》杂志上刊登声明(持续时间为一个月),就其涉案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北京明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同意,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中国冶金报》以及《冶金》杂志公开本判决主文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名特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名特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明特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十万一千五百元。
审 判 长 张晓丽
审 判 员 郭 勇
代理审判员 高 笛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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