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刑事行政
刑事辩护文书字号:京公海保字〔2012〕 00146号
审理机构:海淀分局
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时间:2012-04-20
审理人员:
审判长: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
取:蛏决定书
京公海保字〔2012〕 00146号
犯罪嫌疑人:常某,性别男,年龄37,住址北京市四季青某小区,单位及职业北京某出租车公司。
我局正在侦查寻衅滋事案,因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蛏蟛恢路⑸缁嵛O,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取:蛏,期限从2012年4月21日起算。犯罪嫌疑人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交纳保证金xx元。
在取:蛏笃诩,被取:蛏笕擞Φ弊袷叵铝泄娑: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
犯罪嫌疑人在取:蛏笃诩湮シ瓷鲜龉娑,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201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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