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系国内一家大型物流企业,被告为韩国一家公司,另一被告为韩籍人。自2008年5月以来原告接受被告委托,为其以海运快件和空运快件多次运输货物由中国某城市到韩国仁川。截止####年2月28日,第一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运费人民币80余万元未付。####年2月28日,第一被告对上述欠付费用予以确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债务提供担保,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付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限制措施:
因第二被告为韩籍人士,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们充分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为促使案件尽快妥善解决,避免诉累,向法院提出了限制出境的请求。
申请书如下:
限 制 出 境 申 请 书
申请人:中国#####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
被申请人:金##(kim ## ##),男,韩国人, 年月日出生,护照号码: 。
请求事项:请求限制被申请人金##离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自####年5月以来接受韩国##有限公司(#### co.,ltd)委托,为其以海运快件和空运快件多次运输货物由##到韩国仁川。截止####年2月28日,韩国##有限公司(#### co.,ltd)共计欠付申请人运费人民币80余万元未付。####年2月28日,韩国##有限公司(#### co.,ltd)对上述欠付费用予以了确认,被申请人对韩国##有限公司(#### co.,ltd)债务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已将被申请人及韩国##有限公司(#### co.,ltd)诉至贵院,但考虑到被申请人一旦离境可能一去不返。为确保被申请人能还清欠款给申请人,现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强制措施。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公司
####年3月25日
案件结果:
此案件属涉外案件归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从程序上的法定期间较非涉外案件增加一倍,因此在诉讼的同时我们代理原告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对自然人被告的限制出境措施,因自然人被告急于回国处理私事,故积极施加压力于另一被告及其他原因,最终该案件双方很快在海事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实现了诉讼经济效率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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