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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信网体育手机版官网网址:刑事案件

来源: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发表时间:2014年01月10日浏览:31024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90年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现住xx市xx区。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强制解毒两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xxx

被告人孙xx,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现住xx市xx区。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被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强制解毒两年,2013年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xx,男,1992年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现住xx市xx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宗权,四川雁南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xx,男,1993年出生于四川省xx市xx区,汉族,现住xx市xx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取:蛏。

辩护人xxx

辩护人xxx

四川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xxx刑检(2013)xx好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孙xx、王xx、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孙xx、王xx、杨xx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被害人庞xx和其朋友王某等人在xx区xx宵夜店喝夜啤酒时,因王某在酒后扬言打架,被邻桌的刘x误解,遂打电话叫之前在此喝酒的朋友被告人王xx、刘xx回来帮忙。后王xx、刘xx又伙同被告人孙xx、杨xx、朱x(在逃)、朱q(在逃)等人持刀械来到xx宵夜店将庞xx刺伤,导致庞xx身上多处刀伤失血性休克。经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庞xx所受损伤构成重伤,十级伤残。

另查明,案发后四被告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被告人王xx、刘xx、孙xx、杨xx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庞xx陈述,证人刘某、任某、吴某、黄某、黄某、王某、李某某、江某、刘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xxx(禁)强戒决定(2010)第xx号,【xxx(禁)强戒决定(2012)第xx号强制解毒决定书,病历资料,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孙xx、王xx、杨xx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间相互配合,行为积极,所起作用基本相当,主从地位并不明显。故对刘xx、王xx、杨xx的辩护人提出的三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四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应辩解、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Τ潭燃捌淙献锾、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孙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杨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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